年5月7日,一场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原告罗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刘某某车上乘坐人员罗某某严重受伤,医院救治数月,仍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其住院期间花去大笔医疗费,对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罗某于年9月期间向本院起诉,主张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各项花费,经本院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年11月17日,罗某某出院,治疗终结,就相关赔偿事项与各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于年7月1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经鉴定,罗某某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高某某付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付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高某某系被告赵某某雇佣的司机,被告赵某某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杨望芝综合全案情况,召开了庭前会议,考虑到刘某某的车辆无商业险、车上人员险,被告赵某某的半挂重型车主车只投保了50万元商业险,挂车20万元,此起事故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投保金额,且原告罗某某因其住院期间花费巨大,垫付资金大。为了尽快且切实能将各项赔偿尽快给原告罗某落实到位,免去后续难以执行的问题,办案法官杨望芝曾三次组织调解该案,了解到被告刘某某与原告罗某某系亲戚,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家人沟通,晓以利害,以一次性给付为条件展开调解,原告家人就赔偿数额作出了很大的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赔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22.8万元,均于调解当日给付;原告罗某某年1月1日之后的护理费,由被告刘某某、赵某某于年1月1日起每年各支付原告罗某某元。因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相差过大,无法调解,就原告的各项赔偿,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共承担.26元。
事故造成了一个家庭的悲剧,保险险种的选择造成了赔偿困难,但泾阳县人民法官执法为民的工作作风给了受害人莫大的抚慰!本案通过调解、判决两种方式结案,彰显了法与情、刚与柔的法律理念,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此,法官提醒车主及司机,安全驾驶,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出行安全;事故发生后,不要逃避责任,积极赔偿,互帮互谅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来源:泾阳法院)
作者/来源:法系西咸
内容如有不妥,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4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