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和《凉山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有关规定,金阳县人民政府决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在禁火令发布后,村民邓某某、苦某某分别在金阳县德溪镇德渣村白家田角(小地名)、扎糖(小地名)等地用火焚烧花椒树枝、玉米秆,被正在巡逻的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邓某某、苦某某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已违反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邓某某、苦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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