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63岁的鲁某某于上午11时点,拿着镰刀和蛇皮袋去割草。当其路过女子赵某某麦地时,发现赵某某独自一人正在自家的麦地拔草,便心生歹念,遂步行到赵某某身旁,用下流语言调戏赵某某,并要求同赵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来源: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因心理恐惧,便向北逃跑,在槐树林里被绊倒,鲁某某追上,强行将赵某某的裤子脱掉,并用手在赵某某的阴部、胸部乱摸,后在赵某某的右侧大腿外侧撕咬,致赵某某右侧大腿淤青。
后鲁某某脱掉自己的裤子,并欲强行将自己的生殖器插入赵某某的阴道。在鲁某某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赵某某不停的反抗并呼救,同时将其面部抓伤。但因赵某某的反抗和鲁某某的生理原因而未遂,后赵某某逃离。5天后,赵某某将自己被强奸一事告知自己的儿子,在其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光天化日之下,鲁某某竟然干起了如此龌龊之事。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呢?这真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鲁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那么他应该以何罪定罪处罚呢?
首先,鲁某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妇女方式性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刑法第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的罪名是强奸罪,鲁某某见色起意,而后调戏求奸未果,于是采取暴力的方式追赵某某,最终遭到赵某某的强烈反抗。这是本案的案发过程,从中可见鲁某某犯意是坚决的,而赵某某拼命反抗也是有用的。
因此,鲁某某触犯强奸罪,应当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其次,鲁某某毕竟年龄小了。可以说一番操作猛如虎,鲁某某累得够呛,再加上赵某某的反抗,最终导致鲁某某并未完成强奸的行为。
犯罪行为一旦开始,根据刑法理论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者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所有期待,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期待就是将人杀死了。
就本案而言,鲁某某遇到了生理问题,他没法完成犯罪,这是犯罪者鲁某某自己的原因,而这种原因是鲁某某无法预料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鲁某某毕竟没有完成犯罪,而这个原因并非其自主放弃犯罪,因此只能评价为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最后,鲁某某最终还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在检察机关主动认罪认罚,也算是痛改前非了!根据刑事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者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有关规定,认罪认罚可以减少20%的刑罚。
综上,鲁某某一时冲动酿下人神共愤的案件,根据常见犯罪指导意见,鲁某某大概率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一般而言犯强奸罪未遂的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而认罪认罚又可以减少4个月的刑罚,法院最终应当判处其1年到1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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