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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

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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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3月至年10月,李大(化名)在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一职,其主要职责是向泾河新城和泾阳县辖区内的各个诊所、卫生室、大药房配送药品并负责回收药款。

在此期间,李大(化名)利用其配送药品及回收药款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未将所回收的药款交至公司,后为了不被公司发现,李大(化名)便以各个诊所、卫生室、大药房的名义伪造大量欠条及欠款单交由公司财务用于平账。至案发时,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05元。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李大(化名)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达.0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本院对李大(化名)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李大(化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追诉的犯罪行为包含三类:

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追诉标准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一类是挪用资金用于投资、或企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追诉标准有数额要求(更高),但无期限要求;

一类是挪用资金进行高利贷或赌博等违法行为,追诉标准没有数额及期限要求。

检察官提醒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兴盛,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类经济犯罪的发生,挪用资金罪就是公司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挪用资金往往给公司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内部互相监督机制;设置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对财务、销售等重点岗位定期审计和对帐,同时避免使用个人账户办理企业事务;加强对员工的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同时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做一个懂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第一检察部王宴慧

审核:专职委员蒙伟

作者/来源:泾阳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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