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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掠影

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王家堡村民龙某,自年开始在承包地上经营养殖场。年1月20日,其养殖场被强制拆除。龙某委托张国辉律师代理案件,经走访、询问调查和了解情况,张律师发现,龙某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后,张良路”工程开占用了龙某养殖场所在集体土地并已施工建设。张律师认为,该块集体土地并没有被征为国有,也没有用地手续,该施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本案行政维权艰难,层层受到阻碍。

张律师代理村民龙某向泾河新城自规局邮寄查收违法占地申请书,要求对该违法占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但泾河新城自规局作出《关于龙某递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以申请人养殖场强拆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履行查处职责。

张律师认为强制拆除养殖场和“张良路”工程违法占地属于不同的行为和相互护理的案件实施,泾河新城自规局理由并不充分,应当对该违法用地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向泾河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但驳回了复议申请。

张律师认为作出的《关于龙某递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属于明显行政不作为,故将泾河西咸新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回复,并责令及时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泾河西咸新区管委会履行查处职责。

胜诉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下属的自规局于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龙某递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龙某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下属的自规局关于龙某的申请是否履行职责到位。

关于原告是否有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龙某请求被告下属泾河新城自规局对其经营的养殖场所在土地上的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查处,系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的查处申请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龙某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下属的自规局对原告投诉事项是否有职责调查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的管理工作。”据此,被告泾河新城管委会具有负责其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责,泾河新城自规局作为被告内设机构,应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于通过举报信件等渠道发现的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对进行违法线索登记,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对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本案中,针对龙某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被告不予受理,明显不当。关于被告主张龙某递交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反映的是其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并以其就养殖场被强制拆除案件正在审理,该事项已进入司法诉讼途径为由,暂不受理龙某的申请意见。本院认为,龙某的申请书名称及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部分均明确表示其对违法占地行为不服,而非强制拆除行为,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受理,于法无据,应予撤销。被告应对原告申请事项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张律师有话说

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常以投诉、举报或提出申请书的方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查处相关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财产进行确权等,行政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查处职责。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若相关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势必会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变相纵容以非法方式占用土地。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占地查处不作为行为,我们对这类行为的救济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那么我们就可以向该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此,国土部门没有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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