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有一个“杨志卖刀”的情节,杨志在街上售卖祖传宝刀,泼皮牛二跑过来寻衅闹事,不给一分钱却想把宝刀拿走,听说这刀杀人刀上没血,还一个劲叫嚣让杨志杀自己试试,又动手要殴打杨志。
最后激得杨志性起,用刀杀死了牛二。杨志因此获罪,被发配北京大名府。发配,而不是以命抵命,是因为杨志得到了所有人的同情。包括衙门都认为杨志杀死牛二犯罪恶性不大,一来,牛二这人本就是民间一害,二来他先寻衅动手,杨志事先并没有要害他的故意。
如果杨志的案例放到现代社会来看,应该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而不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了防卫过当,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年12月10日晚上,陕西咸阳泾阳县某酒吧内,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小伙王某正和自己朋友一起坐着喝酒,酒吧气氛十分热闹,人来人往灯红酒绿,多数人都带了醉意,王某不经意地抬头,发现一个男子正朝自己这边走来。
这名男子姓李,李某常年在社会上混,脾气不大好,容易动怒,当晚他也和两个朋友到这家酒吧来消遣,在进来前,他已经喝了不少的酒,走路都有些摇摇晃晃,经过王某身边,两人眼神对上,不知是角度的原因还是李某来之前便有脾气,他认定王某在很不友好地瞪自己。
一下就被激起了火气的李某上前问王某想怎么样,又随手拿起个烟灰缸砸过去,本来素不相识的人矛盾就这么被挑起来了,两人开始争吵,手中都拿了啤酒瓶,但旁边的朋友和工作人员看这边起了争执,赶紧过来劝阻他们,把啤酒瓶给夺下去。
本来只是一个眼神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不过,但当时情绪上头的李某却不觉得是小事,他继续找王某吵,掀翻了桌椅,拿起啤酒瓶往王某的手中递,意思便是这事不动手就没法解决。
李某挑衅,让王某拿着啤酒瓶往自己头上打,连续递了两次,但王某还保有理智知道打人不行,朋友和工作人员也在劝,实在劝不动就到了旁边休息,期间王某为了把事情平息下去多次脸上带笑抬手安抚李某,但都被李某用手打开。
显然李某不想这么轻易放过王某,就在劝阻的人离开后没一会儿,李某第3次拿起酒瓶往王某手中递,王某不明白,李某为何这么执着于把事情闹大。如果李某知道自己不断挑衅会造成后来的恶果,恐怕也不会为了显示江湖大哥的威风学《水浒传》里的牛二了。
到了这时王某还是继续赔笑,李某却越发不耐烦起来,嘴里骂骂咧咧手也推到了王某的脖子处,放言要弄死他,此时王某感觉很危险,只呆愣了一秒便抓起酒瓶反击,李某的头肩部连续被砸了6下,作为一名“社会大哥”李某自然不会这么乖乖挨打,他也想拿酒瓶砸王某却脚下一滑。
滑了这一下李某便站不稳了,手里的酒瓶也掉了,王某拿着的酒瓶经这么连续砸都碎了,他拿着酒瓶断茬朝李雷左胸和左腋下捅刺两下,李某这下直接倒在了地上,周围人只看到王某和李某二人拿着酒瓶扭打在一起,没多久双方便都倒地,看起来李某情况比较严重,他虽然站了起来往外走,但走在酒吧门口只停了1分钟便再次扑倒。
见情况不对,立马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去抢救,但李某受的伤重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经医治无效而死,而王某知道现场有人报了警,还是在现场等着,警方到来后将他带走,他反杀李某一案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需要交由法院审判。
年6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王某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年年底公开审理。
庭审时,王某和其辩护人都主张是正当防卫,并表示当时李某主动挑衅,不断推搡威胁,又把酒瓶敲碎,掐着王某的脖子,即使王某7次赔笑希望化干戈为玉帛李某都没有轻易地放过他,在危机迫近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王某才动手反击,所以应当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到底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要看具体的证据,根据现场的监控和已有证据显示,李某先言语和行为挑衅,实施了寻衅滋事的侵害,属于轻微暴力,王某反击有防卫性质,但他持酒瓶猛击李雷头、背部,在李某已经站不稳而且酒瓶破碎的情况下又拿酒瓶断茬捅刺李某前胸。
李某扔烟灰缸,推翻桌椅,挥舞酒瓶,言语挑衅,后来又推搡王某与王某争执不断,这些都客观存在。然而王某一方主张的李某掐脖子致使他感受到窒息和生命威胁才反击,从监控视频中看不到——
事实上李某当时仅将手停留在王某脖子附近进行推搡,没有掐和捏的行为,王某连续砸他6下李某也没有实施任何有效反抗。
在李某因为多次被砸站不稳身体摇晃后,王某也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捅刺李某并最终造成李某死亡,他的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二审王某刑期减为五年。
王某和《水浒传》里的杨志情况有点像,都是先遭到他人挑衅后反杀,因为情绪上头且处在紧急情形下没有掌握好防卫的限度,之所以要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分,也是为了避免以防卫为名行故意犯罪之实泛滥,既不能苛求防卫人,也不能任凭防卫变成犯罪的掩藏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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