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陕西泾阳县中张镇东鸟村,11岁男孩杨展豪在家门口附近小卖部买冰激淋后离奇失踪。6月5日,泾阳警方发布通报,失踪男孩杨展豪已遇害。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72岁,系同村村民)因猜疑家人被受害人亲属侮辱(经公安机关多方查证,事实不存在),怀恨在心,产生极端心理,故意杀人,将受害人诱骗至家中杀害后抛尸。
5月29日上午10时许,杨展豪从抽屉拿了一元零花钱,自己身上还有一元钱。他拿着两元钱来到离家约百米远的村内小商店,买了两个冰激淋,准备一个自己吃,一个给表弟。7岁的表弟在村里找了3次,都没看到表哥。此后,家属报警,当地村委会干部发动村民帮忙寻人。
村民说,杨父杨母与村里其他村民相处得很不错,他们也没有欠别人的钱财,王某某系同村村民,是当时卖冰激凌给杨展豪的小卖部老板王的亲哥哥,家住商店隔壁。只因无端猜疑家人受到侮辱,就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杨家人的卑鄙心理,选择对年仅11岁的小孩下手,令人震惊和气愤。
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王某某自以为家人受到杨家侮辱,为了发泄对杨家人的怨恨,将11岁的杨展豪诱骗杀死,非法剥夺了杨展豪的生命,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王某某作案时还不满75周岁,不适用这条规定。王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没有自首情节,也不会从宽处罚。王某某残忍地在将11岁小孩死,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要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2岁的王某某心胸狭窄,只因不存在的事实,就故意杀人,将要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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