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了一个引爆舆论的案件——陕西“反杀案”。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控辩双方意见尖锐对立。这样的已经不是第一次,而是第N次。为何一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总是出现这种情况?是法律条文有问题,还是一些人理解出了偏差?在这种事关重大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上,怎样的结果才是公平正义?
据报道,年12月10日晚,王某与初中同学在某酒吧聊天时,进来了三个人。其中的李某在找人过程中经过王某所在的酒桌,觉得王某瞪了他一眼,于是问王某“你在那瞪X子哩!”,并随手抓起一个烟灰缸砸在王某的胸上。王某立刻站起来并顺手抓了一个酒瓶,但并未说话。李某三人立即推翻面前的沙发桌椅,直接奔到王某跟前,问王某拿个酒瓶想干嘛?王某问他为何用烟灰缸砸他。李某回答“把你打了,咋了?”此时王某的朋友和酒吧人员见状立即劝解,但李某继续挑衅,伸手掐住王某脖子,并拿起桌上一个酒瓶递给王某,让他有本事砸他,王某没动手。李某再次拿起一个酒瓶递给王某说,“一个砸不够,再给你一个,朝我头上砸”。王某说,“都是出来耍的,你把我也没有打个啥,咱们各耍各的。”李某说,“我是泾阳县的李雷....”,王某立刻喊声“雷哥”,李某让他闭嘴,并抄起酒瓶朝王某砸去。王某也用右手中的酒瓶趋向李某,一下,二下.....王某手中的酒瓶断裂了。李某一看,王某居然还敢反抗,说道,“你还敢打我,我把你弄死去。”说完又去拿酒瓶继续殴打王某。王某又气又急,用断裂的酒瓶口对着李某捅了2下。李某被捅后抓扯住王某的衣服,2人一同倒地。王某让李某松开自己的衣服。李某并未松手,直到王某用破酒瓶对着其脸后,李某才松手。9秒后,李某站起来身来,抱着肚子朝酒吧门外走去,边走边说,“我不行了,我不行了,快叫!”蹲坐在酒吧门口。
此时,王某也让朋友打电话报警,自己去卫生间清洗手中血迹,并用手机拨打急救电话。11分钟后,县急救车医院,后因失血过去死亡。随后,民警来到案发现场,第二天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某刑事拘留,12月25日王某被逮捕。事后,咸阳市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此案开庭时,经法官当庭主持调解,被告王某全家赔偿李某家属36万元,取得李家谅解。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认为王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但死者李某挑衅在先,有重大过错,建议对王某减轻量刑。法庭还查明,李某年因强行霸市,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咸阳市中院年6月,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王某家属不服,向咸阳市高院提起上诉。
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首先王某遭到了来自于李某正在进行的、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伤害。在争执过程中,如果王某没有反击,结果是什么?它的结果就是,王某很可能会被李某正在进行的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伤害所伤害。如果王某不反击,有可能死的就是他了。其次,该案中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是被王某捅死的?他说,目前并没有一个特别直接的、充分的证据。原因在于,他们虽然发生了打斗,但是李某的致命伤是摔倒之后形成的,而非摔倒之前所形成的,这是一个问题。视频显示,双方发生打斗,但是非常明显,没有形成致命伤,而且李某的胸腹部没有受伤和流血的痕迹。后来两人摔倒,李某站起来之后才发现胸腹部出现了流血的痕迹,因此他的致命伤是在摔倒之后所形成的。而摔倒之后的情形视频没有拍到,究竟是王某用啤酒瓶戳的还是李某自身的啤酒瓶砸到自己,或是摔倒后力量挤压所致,或者地上是否是有其它酒瓶挤压他?这是没有直接证据的。
昆山“砍人反被杀”案件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几起类似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引发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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