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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艳红与王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进拒不履行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王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不到或不履行,本院将视为抗拒执行;
二、希望广大群众踊跃提供被执行人王进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本院即对提供有效线索者予以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王进,男,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竹范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
三、被执行人王进若继续抗拒执行,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泾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