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法院对泾河新城辖区一起涉案资金余万元,涉案群众70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对被害人的造成的损失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芦某某系夫妻,二被告人在位于泾河新城其家中开始从事豆油及豆制品加工生产,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年后,被告人黄某某见经营状况良好,为扩大生产规模,便开始对外借款用于生产,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出现经营资金短缺,难以继续,为继续维系生产,便让其朋友李某等人称自己的生意很好,需要周转资金,为其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在李某等人的帮助宣传下,许多群众将现金借给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由于借款数额不断增大,被告人黄某某便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偿还利息。被告人芦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向众多亲朋和他借钱的情况下,部分参与并给予帮助。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芦某某共向被害人孔某等六十八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7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了,其中被告人芦某某参与数额为人民币.9万元。
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无法按期归还利息,索要本金及利息的群众增多。为稳固资金链,被告人黄某某便虚构事实,隐瞒其真实经济状况,向公众谎称其在淳化等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此骗取被害人段某等五人对现金共计49.万元。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芦某某因无力支付利息逃亡河南,同年5月,二人被河南省洛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芦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吸收资金.47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芦某某参与吸收的资金.9万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并携带资金款逃匿,且集资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均成立。被告人芦某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由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得资金,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责令其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资金流动频繁,有些人便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民间借贷,但在对借款人实际资金状况不了解的情况进行投资,风险极大,广大人民群众还应理性投资,量力而行,勿因贪图高息而遭受财产损失。
原标题:《泾阳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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