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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涉黑涉恶案件5件54人。在办理黑恶案件过程中,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黑恶案件办理机制,注重强化监督,完善协作配合,坚持“除恶务尽”“打早打小”,实现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准打实”。

贾某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是专项斗争开展以后本县办理的首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本起案件的办理让人民群众看见了国家扫黑除恶的决心,也起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在案件背后的数字,也是泾阳检察扫黑除恶坚定决心的最好彰显。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先后分四批对贾某某等七人批准逮捕,经并案后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贾某某等七人判处六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此外,我院对后续抓捕到案的邵某某、李某甲、许某某等人先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县法院均已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年8月份至年期间,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或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泾阳县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非法催收贷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被告人高某某系泾阳县某某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从事P2P网络借贷平台贷后管理业务。年至年年初,高某某在未取得债权的情况下,为催收、索取债务,雇佣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泾阳县及泾河新城范围内向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收债。在催收债务过程中,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等人在高某某的安排、指使下,采用跟随、辱骂、泼油漆、喷字、摔酒瓶等方式多次恐吓、威胁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手段暴力讨债,共对五名被害人实施十三次软暴力索债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被害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姚某某、许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在泾阳县某某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的安排指使下,驾驶该公司收债用车找被害人龙某某讨要债务,五人在龙某某所在村村委会门口将其拦住,将其强行拉到车上将其带往高某某的公司,并于途中在车上对龙某某实施殴打。将龙某某带至公司后,再次对其实施殴打,要求其还钱,期间限制龙某某自由不让离开,直至晚21时许,龙某某的儿子给高某某转账还款元后龙某某才得以离开。

2.渗透基层选举恶意实施打压

年5月份,泾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甲为竞选该村村主任,指使贾某某对原村主任候某某进行打击,以致其产生恐惧而退出选举。后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三人驾驶李某甲事先购买的面包车在村中守候寻找侯某某,伺机对其进行打击。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驾驶面包车尾随侯某某至泾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中路上时,三人用车拦截该候驾驶的车辆,并用头套蒙面、持洋镐把下车对侯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该车前挡风、侧窗、后挡风、车门等多处受损,被害人候某某见状驾车逃跑,三被告人随后驾驶面包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侯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余元。

3.强揽项目工程雇凶伤害他人

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为在泾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河滩施工项目中承包土方工程,找邵某某出面和该村主任王某某联系揽取工程。因未得到明确答复,邵某某、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协商对王某某打击报复,以致其害怕后能顺利拿到工程。四人经商议后由邵某某出钱一万元雇人对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后经雷某某联系李某乙,由李某乙从中联系雇佣张某某具体实施伤害行为。年6月16日晚至6月17日,贾某某等人租赁车辆、准备作案工具,并对王某某进行跟踪踩点,准备实施犯罪。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四人驾乘租来的车辆尾随王某某到泾阳县城某某某路一泡馍馆门口,经商议后由张某某在泡馍馆门口路边守候伺机作案,其余三人驾车在现场东侧接应。后被害人王某某吃完饭出来时,张某某趁其不备持刀在其腹部右侧捅一刀,致王某某腹部受伤、肠破裂。作案后四人驾乘车辆逃离现场。事发前后,被告人雷某某分次经手付给李某乙费用共计元,李某乙从中扣除元后,张某某实得元。案发后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点

1.使用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本案被告人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跟随、辱骂、扩音喇叭喊话、泼油漆、喷字、摔酒瓶等方式多次恐吓、威胁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手段暴力讨债,共对五名被害人实施十三次暴力索债行为,具有典型的使用软暴力催收债务的特点,作案次数较多,影响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作案手段套路化、恶势力犯罪集团化。本案贾某某等人属于在实施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过程中形成恶势力犯罪并不断发展升级。所实施的犯罪从软暴力收债逐渐发展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收债,随后升级至采用暴力手段破坏村委会选举、实施打砸行为恐吓村委会选举竞争对手、企图把持基层政权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贾某某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而准备介入工程施工,因揽取工程未被明确答复,采用雇凶伤人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该案恶势力犯罪形成、发展、升级的阶段和脉络清晰,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是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状态。

3.获取非法利益目标化。在本案的发展过程中,采用软暴力手段收债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贾某某等人属于为高某某的某某某公司收取债务、公司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加提成的报酬,此时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的目标尚不是非常突出。此后,贾某某等人为李某甲参与村委会主任竞选而采用打砸被害人车辆的方式打击其竞争对手时,已经有明确目标,即在李某甲当选村主任后在该村下一步征地、建设过程中可以从中可以参与工程项目获取利益。在此过程中贾某某等人已明确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方向,并试图在某某村主任王某某处揽取工程,因被害人未明确表态而实施雇凶伤人行为。此阶段,贾某某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向已经进一步明确。

该案的及时惩处充分体现了对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体现出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及时性和必要性,具有一定代表性。

作者/来源:泾阳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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