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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刘开媛、程文涛、程进会、程促辉与郭雷、陕西顺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雷、陕西顺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特公告如下:一、限被执行人郭雷、陕西顺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不到或不履行,本院将视为抗拒履行;二、希望广大群众踊跃提供被执行人郭雷、陕西顺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本院即对提供有效线索者予以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郭雷,男,汉族,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安乐镇赵家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61042202;陕西顺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石围西区5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法定代表人:徐艺军,女,汉族,年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49号副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01);三、被执行人若继续抗拒执行,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联系方式:29-泾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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