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张文曦与杨洋、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洋、张龙拒不履行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外出躲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特公告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杨洋、张龙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不到或不履行,本院将视为抗拒履行;二、希望广大群众踊跃提供被执行人杨洋、张龙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一经查实,本院即对提供有效线索者予以奖励,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杨洋,女,汉族,年0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摆渡村屯南组62号,身份证号码:61042301;张龙,男,汉族,年3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摆渡村屯南组62号,身份证号码:61042303)。三、被执行人若继续抗拒执行,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联系方式:-泾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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