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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泾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寇伟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对审判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法律权威,促进增强法治观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其同事赵某某于泾河新城高庄镇某烧烤店吃饭,期间饮用5瓶毫升装的啤酒。饭毕李某欲驾车拉载赵某某再次前往泾河新城运政路吃饭饮酒,于年9月18日凌晨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8ml/ml,达到80ml/ml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过程高效规范,有序不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泾阳法院)

作者/来源:法系西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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