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县11岁小豪外出买冰激凌,可是这一去便消失不见了,直到7天后,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据悉王某今年72周岁,距离受害人家仅仅40多米,因猜忌家人遭到受害人家属侮辱,遂实施报复杀人,将小豪诱骗至家中杀害后抛尸。

个人观点;

70多岁的老人了,竟然能对一个11岁的孩子下手,更何况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而作案的理由更是匪夷所思,仅仅是怀疑受害人家属侮辱了自己的家属,就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实在是令人唾弃。

本案中,显然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王某首先面临的就是死刑的量刑。

而作案时,王某是一名72周岁的老年人,在《刑法》规定中,只对已满75周岁的老人实施犯罪,对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然这也意味着对此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而王某虽然年满72周岁,但是并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而因为怀疑受害人家属侮辱了自己的家属就实施了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并不会因此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当然,王某实施了犯罪后,将小豪抛弃掩埋,其行为属于杀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毁灭证据行为,但是对此却不会单独认定为侮辱尸体罪等相关罪名,只是会在故意杀人罪中作为一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目前王某已经被刑事拘留,接下来待侦查终结后,就会审查起诉以及接下来的审判,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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