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三起涉案总标的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后不久,原告打来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已经全部归还。
案情回顾
年10月13日,原告李某某分别于年10月27日、年6月25日、年12月22日向被告甲、乙、丙三公司分别借款万元、万元、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支付方式等,且涉案合同中三公司的共同股东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字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公司提供了全部借款,但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三案开庭审理期间,因被告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在外地,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三个公司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其未有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个人授权委托,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鉴于此,法庭与三被告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终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笔录经原告及被告公司代理人签字后,将调解笔录通过法院专递给被告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被告签字认可后寄回法庭,合议庭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案件调解后,各被告均按照调解书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三起涉案总标达多万元的案件结案。通过该案的办理,人民法院不仅有效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法院调解方式的多元化,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来源:泾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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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法系西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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