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华商报」

“姐医院,找不到代驾,怎么办?”年3月13日晚22时许,正在家里和朋友喝酒的张某得知妻子的姐姐因怀孕突医院,内心矛盾纠结:自己有车但喝酒了,怎么办……送不送……

当晚,张某最终还是开医院,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mg/ml。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张某酒后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mg/ml,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妻子的怀孕的姐姐突然身体医院,当时天太晚而找不到司机代驾,情急医院,且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经该院检委会研究,认为张某具有紧急送医的事实,且驾驶车辆的时间段为晚上22时左右,并非车辆行驶高峰期,驾驶途中未引发交通事故,且张某本人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民警执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同意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角度上讲,张某酒后驾驶虽然是情急之下,但假若途中出现意外,不仅有可能给他们自己带来危险,也可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带来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刑罚处罚。

但具有怀孕的亲属需要紧急送医的事实等情节,虽然构成犯罪,但也要具体分析。法律必须通人性,符合人之常情常理。不起诉的决定体现检察官在办案中不仅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而是做到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做到情同此心,通过办案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温暖。

华商报记者宁军通讯员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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