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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先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近年来扫黑除恶斗争行动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所制定的法律。

面对新时代下黑恶犯罪向互联网延伸,呈现出的涉足金融化、手法网络化、结构隐蔽化等新特点,《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并从以下六个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提供了法律保障。

1

紧抓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以下几点

从严惩处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从严执行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相关涉案财产可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区别羁押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重点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依法从重处罚。

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相关涉案人员财产的调查、追缴、没收做出了明确规定。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报告财产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泾阳法院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确保《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审判环节中得到具体落实,为扫黑除恶常态化做好审判保障,为平安泾阳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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