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

张敏

本院在执行索某某申请执行李刚、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刚、张敏拒不履行()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李刚、张敏五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逾期不到或不履行,本院将视为抗拒履行;二、希望广大群众踊跃提供被执行人李刚、张敏的下落及财产线索,通过举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之到案履行义务,或因举报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收回全部或部分案件款的,将按照提供线索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举报人作为奖金,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李刚,男,年6月30日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事处大训堡村,身份证号码61042306。张敏,女,年9月10日生,汉族,村民,住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事处大训堡村,身份证号码:61042309X,执行标的:元。)三、被执行人若继续抗拒执行,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联系人:李法官联系方式:本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8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