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23日下午,留坝法院对留坝县首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1月30日,在镇村持续开展的“外出返乡人员排查”工作中,留坝县火烧店镇村民田某某(女)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田某某作为疑似病例同家属一起被送往集中隔离点。
1月30日17时15分左右,田某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离开隔离点,并与执勤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抓伤、咬伤警务人员。案发后,民警依法对田某某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月31日,留坝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脱离隔离点,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田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民警赔礼道歉。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田某某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这段时间,涉嫌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被追责的屡有报道。
百理君查了一下,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是2月14日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的,西安一男子获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未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面部受伤。随后在群众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有期徒刑6个月。
此外,2月20日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彭某拘役五个月。这位,2月7日8时许驾车途经泾阳县汉提村附近防疫点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登记,不听劝阻,执意逆行,将站在车前的交警刘某撞到拖行,并逃离现场。后经诊断,民警刘某右小腿肌肉损伤。
2月21日,乾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黎某拘役四个月。2月1日10时许,黎某某驾车行驶至乾陵柳池村疫情防控工作检查站点时,城关街道办工作人员杜某某让其戴好口罩并下车配合登记,黎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杜某某,进而与杜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黎某某驾车将杜某某撞出1米多远。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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